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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来源:河北正坤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发表日期:2011年01月08日
目    录
一、总则. 1

二、控制单元划分. 2

2.1  划分目的. 2

2.2  划分原则. 2

2.3  划分成果. 3

三、现状调研. 4

四、控制内容. 5

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 5

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6

4.3  市政设施规划. 6

4.4  绿地规划. 7

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8

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8

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 9

4.8  城市设计控制. 9

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10

五、规划成果. 10

六、附则. 12

 
附图则参考格式
 


一、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
(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
(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
(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4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1.0.5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
1.0.6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图纸绘制标准,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数据信息。


二、控制单元划分

2.1  划分目的

2.1.1  为有序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进行总量分解和综合平衡,形成完善的规划成果和系统的规划控制体系,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依据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区划,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并结合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1.2  为有效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景观风貌要求,在控制单元划分中,可以将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划定为重点风貌区。


2.2  划分原则

2.2.1  地域完整,功能明确。控制单元应具有明确的主导功能和完整的地域边界,并覆盖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
相邻控制单元之间,应做到相关要素协调、范围无缝衔接、不相互重叠。
2.2.2  界线稳定,编码统一。控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管理单元、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
为建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统计系统,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适时监控,对控制单元应进行统一编码。
2.2.3  规模适宜,设施配套。综合考虑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配置标准和服务要求,规模较大的城市可以在分区的基础上划定控制单元,规模宜为2—4平方公里。规模较小的城市可以直接划分控制单元,规模宜为1—2平方公里。
新建区和功能较单一的区域可适当扩大,旧城改造区和功能较复杂的区域可适当减小。


2.3  划分成果

2.3.1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绘制反映控制单元界线、城市干道系统、河流等自然和人工界线的控制单元划分图,编制控制单元汇总表,标明各控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
╳╳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单元汇总表

控制单元名称
编码 面积(公顷) “四至”界线
╳╳╳单元      
 
 
2.3.2  控制单元范围如需调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进行。边界调整时,相关控制单元边界也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


三、现状调研

3.0.1 采用现势数据和图纸,对各控制单元范围内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建筑使用情况、人口分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自然人文资源等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对已拆未建、已发选址、已批未建、已批在建及近期可开发用地等用地情况,必须进行核查统计分析。
3.0.2 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本控制单元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土地现状使用性质和面积,用地分类至小类。
3、土地权属调查,标明国有划拨、出让用地及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属界线和面积。
4、人口分布现状,包括控制单元内人口规模、构成、主要社会活动、出行方式,对公共交通的需求,出行是否方便等。
5、建筑物现状,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6、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社会福利等设施的规模、分布和建设水平。
7、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和环卫等市政设施的现状规模、分布、完好程度及使用水平。
8、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包括道路红线、坐标、标高、断面及公交站场、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分布、面积和使用水平等。
9、规划审批情况,包括控制单元内已发选址、已批在建、已批未建、已拆未建等项目建设情况。
10、所在城市及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
11、自然资源情况,主要对地形地貌与自然资源、风险避让、文物及古树名木等的调查,确定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类型和范围。
12、所在控制单元内单位、居民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综合意见及规划设想。


四、控制内容

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

4.1.1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明确各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土地使用原则和用地布局,提出不适合本控制单元的功能。
土地使用性质宜划分到中类或小类。
4.1.2  根据控制单元主导功能发展需要,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专项规划,综合分析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等综合承载力,确定主导功能用地、近期保留和可开发用地的规模和建筑总量,明确可容纳的人口规模。
4.1.3  各控制单元应按照保护区、改善改建区、新建区等主导类型提出开发控制要求。
以保护为主的控制单元重点是保护风貌特色、城市形态和街区格局,划定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保护范围,提出紫线保护控制要求。
以改善改建为主的控制单元重点是完善配套设施和提升环境品质,以改善为主的控制单元重点是提出配套设施补建要求;以改建为主的控制单元重点是按照提升环境品质的要求明确开发建设的具体控制要求。
以新建为主的控制单元重点是按标准进行各项建设,明确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具体控制要求。
4.1.4  各控制单元应明确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提出蓝线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4.2.1  明确高速铁路、国铁正线、支线、专用线和铁路站场的用地和规划控制要求。
4.2.2  完善深化主次支路道路系统,明确城市主次干道的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提出红线控制要求;明确支路建设要求。
4.2.3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设施,积极发展立体停车(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明确社会停车场数量、规模、位置和布局。提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和要求。
4.2.4依据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或线网规划落实公交线路,对道路通行条件与公交线路布置要求应进行校核,提出解决措施。明确公交换乘枢纽、首末站、中心站、停车场、保养场等设施的数量、位置、规模和用地面积,并提出控制要求。
4.2.5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专项规划落实加油(气)站的数量和布局。明确加油(气)站设施位置、规模、用地面积及其对周边建(构)筑物的要求。


4.3  市政设施规划

4.3.1  确定水厂、储水库(池)、给水增压泵站等各类给水设施的具体位置、设计标准、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明确给水工程干管的管径。
4.3.2  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排放口等各类污水设施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提出雨水泵站、容蓄水池、雨水排放口等各类雨水设施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明确污水和雨水工程干管的管径。
4.3.3 明确35KV等级以上高压线的走向,提出线网入地和架设要求,对确需在地上架设的高压线标注高压走廊控制距离。确定各级变电站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
4.3.4 设置邮政局所、交换局所、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移动通信机房等设施,明确布点要求、容量规模、用地需求,确定微波通道的控制要求,明确有关线网入地和架设要求。
4.3.5  明确燃气气源、供气方式、调压方式及场站设置原则。确定燃气调压站、储气站等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用地范围和防护距离。
4.3.6 明确居民生活和工业的供热方式、热源。确定热源厂的位置、用地规模、机组容量、供热能力、供热范围和各热力站的位置、规模、用地。
4.3.7  明确环卫设施的布局和配建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修)车场等环卫设施的位置、规模、用地和防护要求。
 


4.4  绿地规划

4.4.1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地布局,明确城市各类公园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划定绿线范围,标定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提出控制单元内绿地总面积,明确绿线控制要求。
4.4.2 结合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居住用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绿地率等指标要求。
4.4.3  合理确定控制单元内街头绿地的数量和规模,明确大致位置和控制要求,街头绿地的布置应综合考虑服务半径,并与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站点等设施相结合。


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5.1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各类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对现状保留与规划新建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提出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4.5.2  控制单元内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要按合理服务范围综合配置,明确数量、位置和规模。暂时不能确定的设施,要在控制单元图则中提出设置要求和大致位置。
4.5.3  提出各类设施的建设类型(保留、扩建和规划)以及建设方式(合建或独立建设),新建区配套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以集约使用土地和提高服务效率。
4.5.4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一般应在本控制单元安排,确实困难的,可以跨控制单元配置,但应符合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4.6.1 提出城市消防、防洪、防震、人防、避难场所等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规模和布点要求。提出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
4.6.2 规划和改扩建的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可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项目安排,应依据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有关规范,明确类型、面积和需要配置的应急设施内容。


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

4.7.1  根据控制单元主导功能用地布局,分类确定可开发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在不影响城市功能,不造成污染,不与相邻用地性质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允许开发建设用地有一定的兼容性。根据控制单元的不同区位和功能,确定不同的用地兼容比例。
4.7.2  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综合承载力分析,研究确定控制单元内住宅、商业、工业等可开发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明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标。
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应分别根据人居环境要求和道路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确定上限控制指标;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应根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原则,确定下限控制指标。


4.8  城市设计控制

4.8.1  落实总体城市设计要求,把握城市整体空间结构、开敞空间、城市轮廓、视线走廊等各类空间环境特征,研究各控制单元的空间形态和景观特色,对控规单元的整体空间格局和重点街区提出空间尺度要求,对开敞空间、景观节点、标志性建筑的位置和建筑高度提出控制要求。
4.8.2 城市重点风貌区应首先编制城市设计,运用城市设计理念,对控制单元整体空间格局、景观特色、建筑高度与体量、风格、形式、色彩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规划控制要求,作为确定重点风貌区开发强度和空间环境指标的基本依据。
4.8.3  明确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提出蓝线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4.9.1  地下空间利用以建设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为主,适度建设地下公共服务设施。
4.9.2  明确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的功能和规划布局,提出地下通道、商业街、停车场等设施的控制要求。
4.9.3  提出控制单元内地下人防设施的控制要求。


五、规划成果

5.0.1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则和附件。规划文本应以规范、简练、明确的条款格式,阐述、表达规划意图和目标,并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图则包括规划图则和“五线”控制图则,重点风貌区还应包括城市设计控制图则;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5.0.2  规划文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说明规划编制的背景、指导思想、目标、原则、重点内容、范围和控制单元划分等内容。
第二章  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明确各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用地布局、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容量,提出不适合本控制单元的功能。
第三章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完善深化主次支路道路系统,确定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规划内容。
第四章  市政设施规划。确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邮政、环卫等主要市政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五章  绿地规划。确定控制单元内各级各类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的规模和控制要求。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确定控制单元内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各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说明各类设施的建设类型(保留、扩建和规划)以及建设方式(合建或独立建设)。
第七章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确定消防、防洪、防震、人防、避难场所等规划内容。
第八章  开发建设用地控制。根据控制单元主导功能用地布局,分类确定可开发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明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的控制要求。
第九章  城市设计控制。明确控制单元空间形态和景观特色,提出开敞空间、景观节点、标志性建筑的位置和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等内容。
第十章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提出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布局规划,明确地下人防设施的控制要求。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措施。提出建设时序、土地储备、住房保障和村庄搬迁安置等实施规划管理的政策建议。
第十二章  附则。明确规划解释权以及其他(规划执行时间等方面)要求。
5.0.3  规划图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则应包括规划图则和“五线”控制图则,对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重点风貌区,应可增加城市设计控制图则。
2、图则应按附后的样式和内容要求,在1:2000实测地形图上绘制,出图比例可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具体确定。
3、重点风貌区城市设计控制图则。应对建筑高度、体量、形式、风格、色彩等提出控制要求。
5.0.4  规划附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规划说明书,应依据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分析确定控制单元的规划功能定位、土地使用的主要内容,阐述现状条件分析、总体空间布局、道路交通、建设开发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空间环境景观等规划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对规划建设时序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分析研究。
2、规划图纸,主要包括控制单元划分图、现状土地利用图、现状土地使用权属分析图、现状建筑质量分析图、土地使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市政设施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城市设计控制分析图等。
3、基础资料,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说明书现状条件分析中。


六、附 则

6.0.1  规划文本和图则是规划的法定文件,必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6.0.2 城市各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后,必须对规划成果进行汇总,多家规划单位编制时,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汇总单位。
6.0.3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要同步制定《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实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
6.0.4  县城以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6.0.5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0.6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