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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来源:河北正坤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发表日期:2012年04月09日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功能完善、安全美观的新民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度超前,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编制乡、村规划,为农民做好建设技术服务,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和顺应农民意愿,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民居的主体作用。
2、宜建则建,宜改则改。根据各村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水平、农民意愿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各村庄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整村迁建、滚动翻建、就地改造、原址建设等多种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村庄、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需要。
3、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村庄规划建设应注意利用村庄自然条件,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地方特色、村庄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单体应多样化、农村化,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和城乡空间形态趋同化。
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采用节能门窗、外墙保温、非粘土砌块等节能材料和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沼气等新型能源,整合使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
5、保障安全,有序建设。科学评估建筑环境安全,遵守抗震、防火、防洪等设计规范,合理有序地开展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乡镇、中心村均应制定相应规划。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进正规规划设计队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选择。实行村镇规划专家技术审查制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已编制完成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村庄规划应当划定规划区范围,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绿化、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学校(幼儿园)、医务室、村民广场、活动中心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设施进行合理布局,提出必要的建设要求,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作出具体安排。
(三)村庄一般应原地规划建设,但处于推行“三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大户集中)的中心城市周边区域、乡镇所在地和产业扩张能力较强的村,或有可能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洪水等严重灾害的,应当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属于下列情况的,也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
1、处于深山区、户数人数很少、生产生活不便,且农户有迁建意愿的;
2、农村集体或村民比较富裕,有能力、有意愿迁建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3、有外部力量介入,村民不需要承担迁建费用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4、其他经地方政府认定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的。
整村迁址新建应充分论证,慎重决策。
(四)村庄规划应尽可能保留和利用历史形成的街道骨架、空间形态和原有的地形地貌,因坡就势,灵活布局,避免大拆大建、大动土方、整齐划一。
(五)村庄规划中的农民住宅选型一般应选用庭院式单层或二层住宅,尽量不选用或慎重选用公寓式多层住宅,以保持农村的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
(六)村庄规划中应在宅前屋后、道路两侧、村庄四周等各种空闲地安排绿化,并对古树名木给予保护。
(七)村庄规划中应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街区进行价值评估,划定保护区,对复兴具有本地、本村特色的老院落、老街坊作出安排,对新建筑在尺度和形式上与保护建筑的协调提出要求。
三、关于农村新民居设计
(一)新民居均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为丰富村庄景观,新建民居应一户一图或多户一图、一组一图,避免一村一图。提倡对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不长、结构比较安全、尚有使用价值的民居进行改造,改造设计应一户一图。
(二)新民居设计应在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的基础上,围绕“五改”(改房、改水、改厕、改厨、改能、)和“三新六有”(结构体现新设计、建设采用新材料、外观呈现新面貌和有安全卫生的饮水、有卫生型厕所、有干净整洁的厨房、有沼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有太阳能或其他淋浴设施、有节能取暖设施)等基本内容开展。
(三)新民居设计应采用和传承当地传统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风格,不应简单套用城市的建筑模式。
(四)新民居朝向应综合考虑日照、常年主导风向和地形等因素确定,一般应朝阳。建筑间距应满足当地日照、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平面设计应根据当地习惯和农户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各功能空间互不干扰,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五)新民居外观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造型、色彩与质感宜简洁明快,与环境协调。提倡优先采用坡屋顶,屋顶坡度应根据日照要求、建筑进深等条件确定,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符合标准要求的日照。不适合做坡屋顶的,可通过对屋顶、墙身作细部处理达到美观效果。
(六)新民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型节能材料和产品,同时应注重就地取材,降低建造成本。各设区市应编写适用本地的《农村新民居节能材料和产品一览表》,供设计单位和农户选用。保温隔热效果差的墙体应增加保温层。
(七)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严格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设计质量。
四、关于农村新民居施工
(一)凡农户新建住宅,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新民居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由村委会集中统一申报,有关部门现场统一办理。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单户自建的,由农户委托;村委会统一组织建设的,经必要的民主程序可由村委会委托。提倡由村委会将民居新建或改旧项目打捆公开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确定施工企业后,委托人应当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二)施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设计图纸、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进行技术交底,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每个村庄应有1~2名监理或技术人员现场监理或检查。
(三)施工企业应当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建设进度;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多发事故。搞好施工现场的围护,减少对周围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
(四)新民居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做好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五、关于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一)村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应根据村庄规划、实际需求、群众意愿和承受能力,结合新民居建设积极稳妥推进。
(二)推进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应优先建设供水设施,解决群众吃水安全及方便问题;具备条件时,要同步推进道路硬化和排水、照明设施建设。
(三)积极开展街院净化、村庄绿化工作,并集中收集处理生活垃圾,实现村庄洁、齐、美的目标。
六、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技术服务
(一)各级新农村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相关工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把各项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乡镇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少农村新民居建设审批手续,减免相关收费。
(二)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新材料推广等若干技术服务小组,进行技术服务和巡回指导,及时解决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各县(市、区)与就近城市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互惠共赢的协作机制。
(三)以《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农村新民居建设技术培训。大力宣传推介农村新民居建设中的好典型、好作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新民居建设深入扎实开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冀建村〔2006〕425号)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
  为指导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 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 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
 
  第五条 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 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县级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 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八条 村民有义务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
 
  第九条 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三部分。
  第十条 村域规划
  村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规划两个方面。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综合分析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村庄产业发展方向,确定“一村一品”或“一村多品”的产业格局;提出村庄经济组织合作方式建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增收的措施;提出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义务素质教育、农民体育健身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组织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2.依据建制镇(乡)总体规划,预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庄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提出村域内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方案与措施。
  3.划定村域范围内禁建、限建和适建区域。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二)基础设施规划
  依据建制镇(乡)总体规划,在村域范围内确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能源供应、农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的选址及规模。
  第十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村庄用地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公共建筑安排、景观风貌规划、农宅规划设计五个方面。
  (一)用地布局规划
  确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的空间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的形式、体量、风格、高度、色彩及其他环境要求,满足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合理确定养殖区域,积极倡导发展节约型、环保型、生态型农副产品加工和高科技产业,延长生产链条,促进产业集聚,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二)公共建筑安排
  1、确定村庄各类公共建筑(基层组织活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集贸设施等用房)的内容、规模、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
  2、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三)基础设施规划
  落实村域基础设施规划,确定村庄内道路、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线路、供热燃气管道、有线广播电视、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锅炉房、燃气站、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和走向。
  (四)景观风貌规划
  1、村庄规划应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与周边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有机融合。
  2、划定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和革命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利用措施。
  3、新建建筑、小品、照明、指示牌、广告牌等实体设施的选型设计应与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相结合,统一规划、突出特色。街道两侧建筑体量应与街道宽度相适应。
  (五)农宅规划设计
  1、农宅规划应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引导农民向居住小区集中,提倡建设单元式多层住宅。结合地方特色和村规民约,设计住宅组群空间布局,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2、住宅建筑布置应满足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住宅建筑间距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技术规定,不宜低于当地最低日照要求。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减少邻里纠纷。
  第十二条 近期建设整治规划
  (一)制定村庄近期建设和整治计划,确定项目内容,预测工程量及投资,提出时序安排和村庄整治行动计划表。
  (二)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合理安排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的建筑形式和体量色彩,成为地方特色明显,高低错落有致,标志性的村民活动中心建筑群体。
  (三)确定村庄道路交通疏导改造方案,打通断头路,拓宽狭窄街道,硬化主要路面和巷道,设置照明设施;结合道路改造,布置联村集中给水系统、雨污排水管沟,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因势利导排入自然坑塘;制定环卫措施,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和清运场所;利用不宜建设的小地块、道路、庭院、河岸、坑塘、山坡等进行绿化美化。
  (四)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广农用沼气;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建设生态庭院;提供节能、节地的新型健康住宅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中确定需要迁并的村庄,应单独编制村庄环境整治规划。
  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应制定村庄近期改善容貌环境的具体方案,提出控制村庄发展、引导村庄迁并的对策措施。具体内容可以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需要适当简化。
第四章 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成果一般包括“5图1书1表”,即5张规划图纸、1个规划说明书和1个近期整治行动计划表。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图纸主要包括:
  (一)村域规划图(含区位图),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0;
  (二)村庄建设现状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2000;
  (三)村庄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四)村庄工程规划图(含道路竖向及各类工程设施规划),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五)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图(含建筑单体方案图),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说明书
  主要内容包括:(1)概述;(2)村域规划;(3)村庄建设规划;(4)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5)规划实施对策建议。
  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 村庄整治行动计划表
  主要内容包括:近期村庄建设与整治的项目内容、建设时序、工程量、投资估算与来源。
  第十八条 单独编制的村庄环境整治规划,一般包括“2图1书1表”,即2张规划图纸、1个规划说明书和1个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表。
  (一)村庄环境整治规划的图纸主要包括:
  1、村庄建设现状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2000;
  2、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图,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二)村庄环境整治规划说明书
  主要内容:(1)概述;(2)村庄环境整治目标和原则;(3)村庄环境整治具体方案;(4)村庄迁并引导措施;(5)规划实施对策建议。
  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三)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表
  主要内容包括:村庄近期环境整治的项目内容、建设时序、工程量、投资估算与来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村庄,规划成果可适当增加图纸。
  第二十条 本导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11日 (地方法规)